近日,庄浪县检察院通过民事支持起诉的方式,办理了柳某某与陈某某追索劳动报酬案。
2016年至2018年柳某某受雇于陈某某务工,2020年年初经过结算拖欠工资16800元,陈某某借故拖延不予支付,后柳某某多次催要依旧未能给付。为维护自身劳动权益,柳某某将陈某某诉至庄浪县法院,并向庄浪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经我院审查,柳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索劳动报酬,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遂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案件最后以调解结案,及时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工资是劳动者维持生存的物质基础,不仅事关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更关系社会的公平正义,作为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支持起诉职能,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下一步,我院将紧紧围绕全县乡村振兴、优化营商环境等重点工作,加大民事支持起诉力度,不断探索监督领域,强化人民群众权益保护,助力“法治庄浪”“美丽庄浪”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