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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检察委员会召开程序 进一步提高检察委员会议事质量

时间:2023-05-22 08:41:1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推进检察委员会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加强对员额检察官办案的监督,庄浪县人民检察院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在案件质量保障中的职能作用,取得良好实效。近日,我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向各业务部门发出通知,规范院检察委员会召开程序,并对上会的范围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进一步提高检察委员会议事质量。明确了检察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能。

一是对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提请时间作了明确规定,《通知》要求,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办案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提交案件审查报告并办理提请审批手续。该规定为检察委员会会前熟悉案情,提高检察委员会议事效率提供了充分的时间保障。

二是结合市院制定的《检察官联席会议规则》,规定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承办部门必须在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前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此规定使检察委员会在讨论案件时能够充分听取案件承办人以外的员额检察官意见,便于检察委员会对案件作出正确判断。

三是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根据最高检、省市院规定,结合我院实际从办案组织形式及运行、案件承办人确定、办案职权、办案责任、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内部监督制约等6个方面进行细化,进一步明确了检察官与检委会司法权属关系、职责职权、检委会启动决策程序等,加强部门负责人、检委会办事机构对检委会审议案件过滤机制,防止检察官责任让渡。

四是规定对检察机关拟作出不起诉等终结讨论的案件,在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前应当召开检察听证会,听取人民监督员、检察听证员意见,使检察委员会在作出决议时能够充分听取人民监督员、检察听证员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充分接受社会监督。

五是规定召开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或审议事项时,应当邀请办公室主任、纪检组长或检务督察部门负责人列席,既完善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又使办公室这一综合业务部门的负责人能够全面了解检委会召开情况,为检察长决策各项检察业务更好地起到参谋助手作用。

六是实行检委会评查案件机制。每季度组织检委会委员对各业务科室已办结案件,重点从办案程序、事实认定、证据采信、适用法律、文书制作、诉讼经过、办案纪律、办案效果、涉案款物管理、立卷归档等10个方面,通过查阅案卷、与案件承办人座谈等方式“一案一清单”开展评查,编发《案件质量评查通报》,由检委会委员进行专题讲解,不断更新干警执法理念,克服传统办案模式,保证办案质量、成效、时限等不出问题,切实提高案件质量。

七是明确规定了检察委员会会议存档要求,分别从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审议事项、安排学习三个方面规定了从检察委员会审批表到会议纪要、视频资料的归档要求,并制作了各类案件及提请审议事项的审批表模板,规范了全市检察委员会召开的程序。

下一步,庄浪县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完善相关学习和制度,持续抓好检委会学习,不断创新检委会学习形式,提升学习质效,使检委会成员真正成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行家,恪守检察为民之责深怀爱民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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