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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在身边(一)】民事检察监督职能

时间:2022-02-18 08:55:08 来源:第二检察部  作者: 点击数:

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人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实现自己的诉求。但是,当法院裁判后自己的权益仍不能实现时,我们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这项职能就是:

☆ 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的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也就是说,民事案件经过法院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一般为6个月)内申请再审,法院审理结案后,如果对法院审理的裁判结果不服,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后,法院超过法定期限没有做出处理决定时,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还有就是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民事调解书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监督。”


若是经过法院调解结案的案件,必须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存在虚假诉讼情形的,当事人才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虚假诉讼指的是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

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另外,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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