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
目录
一、部门概况
(一)职能职责
(二)机构设置
二、部门决算执行情况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三、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支出总额情况
(二)“三公”经费分项支出情况
(三)“三公”经费实物量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四)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说明
六、专业名词解释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庄浪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主要职责是:
1.对中共庄浪县委和平凉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中共庄浪县委和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2.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机构设置
庄浪县人民检察院内设及归口管理机构公诉科、刑事执行检察局、办公室等9个正科级科局室。共有政法专项编制37人,工勤编制2人,现有干警34人,工勤人员2人,聘用制书记员12人,退休人员13人。
二、2018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三、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收入总计1114.45万元,支出总计1114.45万元。与2017年决算数相比,收入增加364.08万元、增长48.52%,支出增加364.08万元、增长48.50%,主要原因是2018年上划后基本支出、人员经费增加,同级财政拨付了退休人员工资等其他收入,省级财政拨付了养老保险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
本部门2018年度收入合计1041.0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12.24万元,占78.02%;其他收入228.76万元,占21.98%。
本部门2018年度支出合计1054.0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54.04万元,占100.00%。
本部门2018年度年末结转和结余60.40万元,较上年减少13.05万元,主要原因是年初预算较为合理,支出增加。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合计812.24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101.31万元,增长14.25%。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增加,基本支出增加。较年初预算数增加243.24万元,增长42.75%。主要原因是年中追加安排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171万元,基本工资标准、艰边津贴标准调整等导致基本支出增加72.24万元。
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合计825.29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148.37万元,增长21.92%。主要原因是基本支出和人员经费支出增加。较年初预算数增加256.29万元,增长45.04%。主要原因是基本支出增加,基本工资标准提高、艰边津贴标准提高。
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出9.12万元,占1.11%,较年初预算数增加9.12万元,主要原因是艰边津贴标准调整,以前年度未单独分类;公共安全支出702.49万元,占85.12%,较年初预算数增加247.17万元,主要原因是基本支出增加,基本工资标准提高、艰边津贴标准提高;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53.27万元,占6.45%,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00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9.21万元,占3.54%,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0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1.20万元,占3.78%,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00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一般公共财政拨款基本支出825.29万元。其中:人员经费604.30万元,较上年增加103.26万元,主要原因是基本工资标准提高、艰苦艰边津贴增加、书记员经费增加。人员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等。公用经费220.99万元,较上年增加45.11万元,主要原因是物价上涨、支出范围增加,公用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等。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支出总额情况
2018年度本部门“三公”经费支出共计8.37万元,较年初预算数减少1.63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务接待费用和公务用车运行费减少,较上年支出数减少7.18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公务接待费用和公务用车运行费用较上年度减少。
(二)“三公”经费分项支出情况。
2018年度本部门因公出国(境)费用0.00万元,较上年支出数增加0.00万元。
公务车购置费0.00万元,较上年支出数增加0.00万元。
公务车运行维护费6.48万元,主要用于司法办案等工作所需车辆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减少1.52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改革后,发放了交通补贴,县内公务用车使用量减少,较上年支出数减少4.09万元,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后,发放了交通补贴,县内公务用车使用量减少。
公务接待费1.89万元,主要用于省、市检察院以及同级检察院到我院调研考察交流各项检察业务工作,接受相关部门检查指导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减少0.11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杜绝铺张浪费,较上年支出数减少3.09万元,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尽量减少接待。
(三)“三公”经费实物量情况。
2018年本部门因公出国(境)共计0个团组,0人;公务用车购置0辆,公务车保有量为7辆;国内公务接待9批次,120人,其中:国内外事接待0批次,0人;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0人。2018年本部门人均接待费157元,车均购置费0万元,车均维护费0.92万元。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2018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20.99万元,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开支办公费、电费、水费、差旅费、邮电费、维修费、公务接待费、取暖费、公务车运行维护费、信息网络购置更新费。机关运行经费较2017年增加45.11万元,增长25.65%,主要原因是随着业务量的增加,办公费和差旅费等相关支出增加,部分原因是由物价上涨造成的。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7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7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1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2018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61.0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61.0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00万元。主要用于采购电脑、复印机等办公设备以及检察专线网升级改造。
(四)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说明。
本单位未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六、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三)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四)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六)“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七)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八)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九)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一)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