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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

依法严惩危害药品安全犯罪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时间:2022-04-01 09:16:32 来源:  作者:王凡霞 点击数:

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和民生问题。庄浪县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发挥公益诉讼职能,近期对一起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已判决。

我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孙某某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也未提供所销售保健品合格证等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分别在庄浪县多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销售性保健品。经有检验资质的相关单位鉴定,孙某某销售的性保健品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其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孙某某在涉嫌刑事犯罪的同时还涉嫌民事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我院遂依法向庄浪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孙某某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孙某某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判决支持庄浪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请求。

下一步,庄浪县检察院将持续聚焦群众关心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继续深入推进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独特职能作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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