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庄浪县人民检察院以洗钱罪,依法对被告人朱某某向庄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是庄浪县院收到平凉市人民检察院和中国农业银行庄浪支行洗钱犯罪线索函,移交庄浪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办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庄浪县人民检察院在全市提起公诉的首例洗钱犯罪案件。
本案受理审查起诉后,承办人告知了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了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相继召开了联席会和检委会,并听取了人民银行的意见,依法从快办理此案件,确保在一个月审查起诉期限内提起公诉。
一直以来,庄浪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加大洗钱犯罪打击力度的工作部署,认真履行经济犯罪的检察职能,突出经济犯罪的打击重点,成功办理了全市首例洗钱案件,挽回了国家财产损失,维护了社会稳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今后,庄浪县院将加强与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和人民银行的沟通联系,组织刑事检察部门办案人员学习关于洗钱案的相关规定,提高办案人员对洗钱行为的敏锐性,积极在介入侦查工作中发现和深挖线索,继续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方面发挥作用。